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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办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2022-11-10 发表 | 来源:本站 | 作者:admin

8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对外公布《山西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激发市场活力,有效解决山西省生态保护修复突出问题,全面推动山西高质量发展。

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的生态保护修复,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明确由属地政府为支出责任主体的生态保护修复。具体涵盖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和探索发展生态产业等重点领域。

办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山西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

社会资本参与分自主投资参与、与政府合作参与、公益参与三种方式。

办法规定了对集中连片生态保护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社会资本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等社会资本参与的激励举措。

办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生态系统碳汇项目、鼓励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区域内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然保护地等生态保护修复等社会资本参与的关联权益措施。

办法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EPC等模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办法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主体发行绿色债券;支持技术领先、综合服务能力强的社会资本主体上市融资;鼓励保险机构和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保价值、保产量、保收入的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

此外,办法明确山西市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管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修复的直接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建立健全政府、社会资本方、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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